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证监会公告【2021】2号,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且该《指数基金指引》已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故在2021年2月1日之前成立的产品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已不符合《指数基金指引》的规定,需要根据上述法规修改。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已对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本次法律文件的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基金管理人已履行适当程序。
重要提示:
1、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届时将与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一并更新。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前言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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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本基金跟踪上证50指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释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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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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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七、业绩比较基准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50指数×9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被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并在变更前提前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上证50指数×95%+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中海上证5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